徐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理事是徐州市心理咨詢領域的精英人物,是構建徐州市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,為充分發揮各理事的巨大作用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理事必須服從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領導和監事會的監督,帶頭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。
第二條 積極參加心理咨詢師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,大力支持會長、監事會主席、秘書長的工作。
第三條 主動為協會會員作自己擅長的學術報告。
第四條 自覺成為協會溝通全國不同領域知名專家學者的橋梁和紐帶。
第五條 為協會的發展積極出謀劃策,并主動介紹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入會。
第六條 經常與協會辦公室保持電話或郵件聯系,以了解相互之間的需求。
第七條 一年內三次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或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,視為主動退出理事會。
第八條 理事必須遵守協會章程和會員管理制度。
第九條 未經協會批準,不得以協會名義開展任何活動;協會組織的活動統一散發資料,未經批準不得發放任何資料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, 解釋權歸徐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常務理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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